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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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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规章制度(下)

责任编辑:xl888 发布时间:1970-01-01

郑州市心理学会规章制度


 

1、会员大会制度…………………………………1

2、理事会制度……………………………………3

3、监事会(监事)制度…………………………6

4、党建工作制度…………………………………8

5、民主选举制度…………………………………14

6、印章文件管理制度……………………………19

7、财务管理制度…………………………………21

8、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25

9、体信息公开制度………………………………30

10、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33

11、档案管理制度……………………………… 34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心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学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学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 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一切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学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通过后执行。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旅差费用的管理由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秘书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只能乘坐公共汽车,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者,须经秘书长批准才能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从第二晚起每人每晚住宿标准不得超出500元。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单人出差的,经秘书长批准,住宿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四)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没有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个人。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得领取50%的包干额。

(五)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00元,经济特区150元。

(六)专职人员于出差之便,经秘书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作为事假处理。该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

(七)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八)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六条  工资及福利

(一)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理事长批准。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书籍报刊的购置和订购由秘书处审议核定。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和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负责人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董事会。

(二)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四)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学术活动。

(六)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

(七)涉外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2、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

3、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4、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

5、以社会团体的名义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

(九)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社会团体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会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社会团体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

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河南省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社会团体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社会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社会团体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社会团体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会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

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心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二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会档案资料的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心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存档范围

(一)关于本会成立、撤消、合并、更改名称等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以下资料:注册表、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成员登记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社会团体材料汇编、社会团体成员、个人小结、社会团体的活动图片及社会团体其他主要成果)

(二)关于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等资料。

(三)关于会及内部成员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四)反映会活动的活动策划、经费预算表、活动中期资料(如简报、照片等)活动总结等资料。

(五)需要会贯彻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 

(六)以上材料应以打印稿留存,所有材料应客观、公正、真实。

第三条 档案管理

(一)档案最终的整理、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要求存档的各种资料必须整洁齐备。

(二)档案按照社会团体的分类分别存档。

(三)对会递交的材料要按顺序存档。

(四)对递交的各类的档案要定期进行整理,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的更新:每年度末对全部档案清点整理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作以调查、更新,使之日趋合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档案使用

(一)任何要使用会档案的人,需到秘书处登记,并由专职人员将所需档案找出交由相关人员使用。

(二)使用档案时要注意档案的完整与清洁,不得随意损坏档案。

(三)再使用期间如丢失档案,要将情况及时报给秘书处,并进行丢失登记。

(四)档案使用完毕后要在指定期限内交还给秘书处,并注销登记。

(五)任何查阅人员,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查阅后要恢复原状,不得乱扔乱放,同时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在其上涂改,或带出,或复印,或其它非法形式使用,若有任何失误,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一)各种资料由秘书处人员及时收集、整理。

(二)秘书处整理好资料后统一交由理事长审查。

(三)通过理事长审查后,资料交由秘书处规整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