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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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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规章制度(上)

责任编辑:xl888 发布时间:1970-01-01

郑州市心理学会规章制度



 

1、会员大会制度…………………………………1

2、理事会制度……………………………………3

3、监事会(监事)制度…………………………6

4、党建工作制度…………………………………8

5、民主选举制度…………………………………14

6、印章文件管理制度……………………………19

7、财务管理制度…………………………………21

8、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25

9、体信息公开制度………………………………30

10、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33

11、档案管理制度……………………………… 34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心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大会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郑州市心理学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学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章 召开条件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秘书处解释

 

 

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理事会管理,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心理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社团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召开条件

第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时间、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的业务范围

(四)制定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变更预决算和清算财物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报酬事项;

)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作要求

全体理事要带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理事会各负责人要发挥各自工作领域的优势,积极发展新会员和会员单位,争取成立不同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不断发展壮大队伍; 

(三)按时按要求参加学会的各项会议,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连续2次未请假不参加会议的,给预书面或信息预警;一年连续3次或6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的,降为理事;

(四)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连续2年不参加会议的 ,降为会员;

(五)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予以除名;

(六)降职或除名的,按照学会《章程》和学会内部规章制度相关程序进行。

 

第四章       

    

 理事会以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表决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时,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应由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涉及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事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应有3人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人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会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社会团体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建立党支部,并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  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由学会中的党员兼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支部委员为3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人。支部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第七条  支部委员由党性强、业务精、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八条  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服务机构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主要职责和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本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社会团体负责人、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在发展党员时,党支部要按《党章》规定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六)做好经常性地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七)积极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把党的活动融入社会团体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章  党组织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四)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支部副书记,要协助书记做好工作。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

2、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精神和本支部工作计划;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

分意见;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决议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或指派支部委员主持。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

1、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次数。

2、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党员发展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3、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贯彻落实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

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由党组织负责人组织并授课,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

党支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做好“三会一课”计划,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党员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工作实际,评议可与年度组织生活会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考核工作相结合。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民主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上级党组织通过后执行。

 

 

民主选举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家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政策和《河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本会理事人数达10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  选举规定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

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

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七条 本会选举原则上采用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

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一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变更与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

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理事会或理事负责人会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八条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理事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

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理事长的增补参照第十六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的变更。

本会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负责人会讨论研究,新的理事长人选提交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长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郑州市心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郑××社字”和“郑××社秘字”。“郑××社字”适用于以学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学会印章。“郑××社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郑××社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社会团体理事长签发,以“郑××社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社会团体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社会团体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社会团体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学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学会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郑州市心理学会”、“ 郑州市心理学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 郑州市心理学会财务专用章由本学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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